科技英语中动名词的译法
对于直译和意译,众说纷纭,认为存在直译和意译的人对直译和意译的界定也有不同的观点:
比较早的也很著名的是鲁迅对翻译的直译的观点。他认为,翻译要直译,不过他的直译是针对“歪译”而言。鲁迅认为,翻译要“宁信而不顺”,但他的“不顺”不是“死译”。姜椿芳等人认为鲁迅的“直译”实际上就是“正译”,它的对立面是“歪译”不仅仅是相对“意译”而言的。
年在西安外语学院召开的法语教学年会的大多数与会者都认为:译文形式与内容都与原文一致(神形均似)是直译,内容与形式不同(神似而不形似)是意直译指逐字翻译,不严格拘泥于原文的翻译是意译。
直译分为三种:①译音不译意。如将humour翻译成汉语“幽默”。②照字面译。如crocodiletears翻译成汉语“鳄鱼的眼泪”。③不按照中国语言习惯和词序而把原文的语言结构移植到汉语中来。如“当我十八岁的时候”就是从英语的“WhenIwaseighteenyearsold”直译而来。
直译指从词汇含义到语法结构、句子形式,大体或基本上不作改变以达到语言形式上的近似或等值,意译指从词汇到语法结构、句子形式根据情况作改变以达到其思维内涵方面的近似或等值。
综合上述,我们可以得知,直译和意译作为两种翻译方法实际上涉及到翻译中的形式和内容的关系和处理方法。直译看重形式,意译看重内容。那么,国际商务法律文献翻译者应怎样在翻译过程中处理好直译与意译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呢?
笔者认为,无论采取什么方法,译者必须做到前文提出的4ES翻译原则。另外,翻译界大多认同的一条原则具有指导意义:Translateliterally,ifpossible,or,appealtofreetranslation,(能够直译就直译,不好直译就意译)。
至于什么情况下采用直译的方法,笔者认为美国翻译家奈达对形式和内容关系的处理方法所提出的改变语言形式的五个条件很有借鉴意义:(1)直译会导致意义上的错误时;(2)引入外来语形成语义空白(semanticzero),读者有可能自己填入错误的意义时;(3)形式对等引起严重的意义晦涩时;(4)形式对等引起作者原意所没有的歧义时;(5)形式对等违反译人语的语法或文体规范时。
国际商务法律文献翻译过程中,同样可以参照以上原则,即:尽可能直译,直译不妥时便意译。在实际的商务法律文献的翻译中,直译和意译两种方法交叉使用。这两种翻译方法的使用目的就是要达到信息对等的目的。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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